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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9 11:20:37     作者: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院校: 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工作。学校卫生人员是完成这一任务不可缺少的基本队伍。长期以来,对学校卫生工作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上的严重不足,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在学校编制内的安排、职称、津贴、待遇,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在这次突如其来的大疫面前,更充分地暴露出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上部分学校应急机制不力,师生的卫生知识甚少、校医院(卫生科)专业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业务素质不高、设施设备相当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校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防大疫、抗反复”工作的进行。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目前学校卫生工作现状,研究制定本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7月30日前书面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一、学校卫生的主要工作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1、各级各类学校应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各高等院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选修课、必修课或讲座,计入学分。要落实专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尤其是师范院校应设立健康教育教研室,要有专门的教材,做到学生人手一册,利用大学生自身文化水平较高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保证大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健康教育。 中小学利用地方课时每学期安排4—8节健康教育课,做到“三落实”(课时落实、教材落实、师资落实)。并结合季节特点每学期进行1—2次专题讲座。通过教育使学生懂得科学的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特别要抓好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的预防和救治,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传播和流行趋势等进行专题教育。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各高等院校校医院(卫生科)应根据当年传染病流行情况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设立“发热门诊”、“肠遒门诊”,认真履行学校传染病防治第一道防线的职责。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按“四早”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采取的各项扑疫工作。 3、加强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饮水的卫生监督与管理。 食堂和食品、饮水卫生直接影响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格执行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规定,做到亮证经营、持证上岗。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部门依法对学校食堂、小卖部、校内饮食摊点及自备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要当好参谋,及时给校领导提供整改建议。 4、定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监测,真实掌握和如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时参考,同时开展适当的行为干预工作。 5、认真抓好师生员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各高等院校校医院(卫生科)应做好师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服务。中小学应针对学生“六病”(贫血、营养不良、龋齿、沙眼、寄生虫、近视眼)进行预防和矫治,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6、重视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的管理工作。 学校要经常进行清洁卫生大扫除,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孳生疾病的土壤,保持校园清洁、美丽。 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应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在改、扩建校舍时,应征求当地卫生部门的意见。 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要纳入危房改造工程,统一安排,一并落实。 应注意学生在体育锻炼和劳动中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设施。 二、学校卫生的管理 中小学的卫生机构不纳入后勤社会化管理。 高等院校医疗保健机构应是具教学、防疫、医疗为一体的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应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后勤管理部门代管。 已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将校医院(卫生科)剥离出来的学校,应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将学校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的范畴,给予经费和人员的保障。 未剥离出来的校医院(卫生科)可暂不实行社会化改革,仍需加强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待教育部有关政策出台后再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应将学校卫生纳入法制化管理和教育督导体系,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通报、表彰。使学校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学校卫生人员的配备 1、人员配备: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在当地政府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设卫生室、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和农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 高等院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或年末控制数)内,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部署在委属高等学校进行定编工作的通知》(081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服务对象总人数及任务,建议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100:1、学生300:1配备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和防疫人员。 学校卫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各项防疫工作的关键,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学校现有的人员编制数中精心安排,千方百计保证卫生防疫工作的需要。 2、学校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高等院校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参照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结合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可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系列进行。承担健康教育课的教师,可申报评审教师职务,在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学校卫生人员的考核,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其业务进修、培训应与教师培训、深造同等对待,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安排。 3、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津贴。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尤其是传染病流行时期,他们肩负控制疫情蔓延、救治病人的一线工作,因此,按有关规定,应享受当地医疗卫生津贴或卫生防疫津贴。在抗大疫时期,学校要参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特殊津贴。他们的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可给予适当照顾。 4、学校卫生人员的任职资格。 高等院校校医院(卫生科)医务人员(包括药剂、检验、放射等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凭,护士必须具备医护专业中专以上文凭。在科室人员的配备上一定要有传染病学医师。 中小学卫生人员必须具备医护专业中专以上文凭。 四、学校医疗机构的设备、器材和经费 高等院校校医院(卫生科)的设备器材配备见附件1。中小学卫生室的器材配备见附件2。高等院校校医院(卫生科)应根据疫情的防控需要,临时增设符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的“发热门诊室”或“肠道门诊室”,增添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用品。 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宿舍或宾馆作为医学观察或留验观察专用场所。 学校应在每年上报经费预算时将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一并纳入,并在年度经费分配时把学校卫生工作经费按预算足额单列,专款专用,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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